法官说法 未尽管理责任,被告担责30% 针对被告建设单位是否尽责的问题,法官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发前设立了警示标志,而且受害人和证人均陈述周围没有警示标志。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建设单位未尽到管理责任,应该对肖女士因坠井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肖女士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官说,肖女士在非人行道上跑步本身就存在较大过错。同时,肖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晨练时对周边事物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事故窨井口虽略低于路面,但路面平整没有其他障碍物遮挡,且事发时光线已足以看清周边事物,在此情况下,肖女士未注意观察而坠井,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合肖女士自身的过错及被告未能尽到管理责任两方因素,法院认为,肖女士自己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建设单位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相关新闻 市民意外发现井中尸死者家属获赔51万元 此前,海沧区法院还受理了一起市民摔倒意外发现井中尸引发的索赔案,最终三家责任单位一审被判担责,赔偿51万多元给死者家属。 2012年1月18日凌晨,市民赵先生骑摩托车路过海沧翁角路一断头路时,不小心摔倒后,意外发现身边的一口管线井中有一具尸体。 警方调查后发现,死者是老黄。尸检报告认定,老黄前额顶部有创口,全身没有骨折,“不排除溺水死亡的可能”。 根据这份尸检报告,老黄之死,有“多种可能性”。谁也不知道,老黄是意外掉入管线井,还是遭遇凶杀?是死于撞击,还是溺死于井中? 死因无法确定,究竟谁来担责?对此,死者老黄的家属起诉说,这段路关系到几家单位,由承包公司承建,由施工公司建设,管线井是一家通信运营商的。因此,家属起诉要求,这几家单位“应共同赔偿81万元”。 最终,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井所有人三方都有责任,要分别赔偿172799元给死者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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