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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儿28年后状告养子解除父子关系闹上法庭

2017-01-15 08:26  陈捷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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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四种情况,可解除收养关系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首先,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其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再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最后,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法律为了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在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以前,禁止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以保证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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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女儿有没有继承权?

送出去的女儿,还有没有继承权?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名被送养的女儿为了争遗产,和亲兄弟闹上法庭。

两位老人相继离开人世后,老人的子女展开了持续几年的遗产争夺战。这两位老人一生节俭,留下了位于思明区的一套房子。据悉,老人一共有四个孩子,两男两女,其中,有一男一女送给亲戚收养,最终只有长子和长女留在了老人身边。

在老人死后,留在身边的长女和被送养的二儿子都主动放弃了继承权。因此,老人留在身边的大儿子阿毅(化名)就顺理成章地继承了老人的遗产。

但是,阿毅没有想到,被父母送出去的四妹晓红(化名)竟然会回来和他争遗产。

2013年年初,晓红一纸诉状,将大哥阿毅告上法庭。她起诉说,亲生父母的遗产,她也应该分一份。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送养女晓红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因为,从亲生父母将她送养之日起,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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