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关系恶化,解除收养关系 面对法官,小陈承认了养父母所说的都是事实,同意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老陈夫妇与小陈为收养关系,老陈夫妇认为养子经常打架、酗酒、欠债,且对家庭不负责任,主张解除收养关系,小陈也予以确认,因此能够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依法判决解除老陈夫妇与小陈的收养关系。 据悉,根据法律规定,除上述情形以外,还有几种情形也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法官说法 解除收养关系,养子仍有赡养义务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但是,老陈夫妇在小陈出生时即收养并抚养至成人、结婚生子,双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解除,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和多年来的亲情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从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甚至是道德层面,小陈对于抚养他长大的养父母应当尽到赡养义务。《收养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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