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开始适用 除本地重磅规定外,做国际贸易的生意人注意了,元旦起,还有一大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自2016年8月8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于2016年4月9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于2016年4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一批本地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 为适应新时期下“以票控税”的要求,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厦门国税局制定发布了《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厦国税公告[2016]7号)、《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厦国税公告 [2016]9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厦国税公告[2016]10号),上述公告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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