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元旦起启用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部分业务 不再适用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相关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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