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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者“复绿”被免于起诉 尚属厦门首例

2016-12-19 09:24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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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洪文海/文陶小莫/漫画)“被毁的土地重新种上树苗,我心里踏实多了,谢谢你们给我这次机会。”近日,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因积极“补植复绿”,获得“相对不起诉处理”,为此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昨日,导报记者从翔安区检察院获悉,这种“补植复绿”行为,是该院探索出的一个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办法,此案正是该办法推出后的首个案件,也是厦门首例。

破坏 严重毁坏20多亩林地

44岁的黄某是一名外地客商,2011年,他来翔安区新圩镇考察,打算建一个养牛场,在他人的引荐下,他看中了乌山村的草仔山。

于是,在当年11月15日,承租了当地一个村民蔡某的138亩土地,双方签订协议并约定由蔡某负责办理租用土地上的墓地等征收、搬迁、退林等相关手续。

可是,还未办理相关手续,黄某就出资委托他人雇请工人进场平整土地,毁坏林地。2011年12月前后,犯罪嫌疑人黄某和蔡某明知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黄某出资,蔡某帮助商谈地块上的墓地赔偿搬迁、雇请施工工人、协调与周边村民关系、支付部分工人工资等,开始在涉案地块上挖掘平整场地、搭建3座钢架棚、建设2栋固定建筑及基地大门,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毁林地的原有植被及表层土壤被严重破坏。

经鉴定,被非法占用防护林面积8.1亩、其他农用地16亩。归案后,犯罪嫌疑人黄某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复绿 将功补过获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说,犯罪嫌疑人黄某伙同他人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事情到这里,应该是告一段落了。也就是说,按照以前的做法,犯罪嫌疑人黄某很有可能会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还要处罚金。但是,这次翔安检察院的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原来,案发后嫌疑人黄某不但将涉案地块上的建筑垃圾予以清理,还重新种植了木麻黄等,将破坏的地块恢复原状,也因此获得了被害单位村委会的谅解。

考虑到黄某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系初犯、偶犯,再加上他案发后积极悔过“补植复绿”。近日,翔安检察院为确保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执法办案过程的全面落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跟踪 恢复原样“一诉三赢”

检察官说,“补植复绿”是以恢复生态环境为目的。为此,翔安检察院还采取多项措施确保被毁土地恢复原样,推动签订《“补植复绿”协议书》,由犯罪嫌疑人与被害单位等共同签订,明确当事人“补植复绿”的方式、种植面积及树种,将被毁土地恢复原样。同时,还将跟踪监督,确保种植成效,当事人履行种植协议后,由检察干警联合林业资源站等部门,查看种植成效,确保土地恢复原样。

“打击犯罪仅仅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才是目的!”检察官说,这样做既实现了法律惩戒功能,又修复了生态环境,还维护了林权所有人权益,达到“一诉三赢”的效果。

关键词

相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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