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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广告自称“厦门最年轻女教练” 极端形容词违反广告法

2016-12-12 10:04  叶舒扬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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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说:允许林女士为自己打广告

2001年从江西来到厦门的林女士,在厦门工作了15年,如今已经结婚成家。林女士说,其他的同行都很关照她,和大多数学员们成了朋友。家人对自己从事教练行业很支持,学员的通过率也“还行”。

对于林女士的这条广告,记者联系了该驾校的客服。客服人员表示,驾校的教练中确实有这位林女士,驾校方面也是允许林女士为自己的培训业务打广告的。据了解,林女士在驾校属挂靠关系,使用驾校的车辆和场地进行培训业务,为自己的学员招收进行广告宣传,无可厚非。

律师说:用“最”等极端形容词违反广告法

不过,对于这条广告中出现的“最年轻女教练”字眼,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的郑志宁律师表示,这是违反广告法的。郑律师告诉记者,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广告中均不得使用的禁忌用语中就包括“最”这样的极端形容词。即使某些情况下可能属实,也不允许使用“最”“第一”“最佳”这类词语进行广告宣传。在其他地方的类似案例中,曾经出现了最高50万元的罚款。此外,由于该广告出现了驾校的名字,如果进行处罚,驾校也会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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