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注明出处,也是侵权 经调查,七武海的抗辩理由不攻自破。 根据资料显示,2015年10月28日,当时“闽南之窗”网页底部就已经记载有“Copyright 2012-2015闽南之窗(厦门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闽ICP备10201497号-2”的内容。当时“闽南之窗”网站就由七武海公司负责经营。 另外,法院认为,涉案十篇作品内容均系记者对相关事件、地点、人物的采编,体现了作者的主观判断、特有表达方式以及采访角度,具有独创性,并不属于需具有很强客观性、时效性的时事新闻,且报社网站首页已经声明该报及网站上的文章“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网站败诉,赔偿2万元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七武海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七武海公司获利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七武海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 最终,思明法院判决,七武海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闽南之窗”使用涉案的十部作品。另外,七武海公司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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