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晨报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吴荣辉) 陈光年过八旬,小时候就被过继到了许家。虽然姓氏不同,但他从小跟养父母生活在一起,与妹妹许华、弟弟许强一起长大。不久前,就因为“陈”“许”不同,陈光遭到了弟弟许强的排挤。起因是老父亲的老宅面临征迁,征迁补偿款怎么分成了问题。
异姓养子被视为外人
老父亲过世时并未立下遗嘱,但老宅几十年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显示,陈光、许华、许强三人的名字均登记在上。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三人都有继承权。不过,许强可不认这个,他将陈光视为外人。而姐姐许华作为外嫁女,一开始便自愿放弃了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只要陈光不继承,房子就全归许强了。许强说:“陈光跟我们不同姓,怎么能继承我父母的遗产?”几次协商未果,陈光将许强告上法庭。
找到调解关键人物
同安法院新民法庭受理了该纠纷。考虑到当事人都已七八十岁,法庭联系了莲花镇调委会,希望通过诉调对接解决该纠纷。莲花司法所调解员参与了调解。
调解员发现,陈光、许强矛盾激化,但作为继承人之一的许华比较理性,她不想兄弟反目。许华说,陈光经济情况不错,上法院起诉只是为了争一口气。
他们将许华视为解决这起纠纷的关键人物。“按照法律,许华是继承人之一,如果愿意配合调解,是可以左右调解结果的。”许华表示会积极配合。
权衡利弊各方达成协议
在陈光那里,调解员对其提出的享有一定继承权的诉求表示支持,同时也从农村风俗、兄弟感情等方面对其进行劝说。“你家庭经济情况好些,身为兄长在经济上适当让步帮帮弟弟,其他村民反而会夸你有度量。”
在为许强分析情况时,调解员提出,若陈光坚持要起诉,许华又不放弃继承权,到时许强拿到手的还不如通过协商拿到的多。
两天后,调解员、法官再次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一次,调解员从亲情入手。“从小一起长大,不管姓什么都是最亲的人,不要为了些财产互相伤害。”
陈光当即提出只要承认他的继承权,他只要20%的份额。而许华也表示,如果许强同意陈光的意见,她放弃继承,剩余80%都归许强。许强思考了一会同意了。
许华拿到民事调解书时感慨:“我这两兄弟都七八十岁了,最后还得靠年轻人来讲道理、讲法律才听得进去,太感谢了。”
调解员手记
该案例与农村常见的继承纠纷并不相同,养子不随养父母姓,使得该案例较为特殊,而且牵涉到的三名当事人均为70岁以上老人。如果采取诉讼途径,一方面会导致兄弟感情破裂,另一方面较为漫长和繁琐,三名当事人的年龄及身体条件不允许,可能产生变故。因此,采取诉调对接的办法,有利于迅速化解该纠纷,同时能确保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调解员和法官正是抓住这点,给态度中立的许华做思想工作,使得许华在调解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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