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串骚”室外的固定音箱(其中的两个)。
设置临时音箱的店家比较常见。
厦门晚报讯(文/图 记者 廖可彭菲)15日凌晨2点多,位于奥永广场一层的“八串骚音乐烤吧”内部飙歌,歌声从店外的固定音响传出后扰得四邻不安,附近小区的住户纷纷投诉。当时,城管部门表示,将会把收集的证据提交给环保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事情过去几天了,这一事件有什么样的进展?对于营业场所室外安装的固定音箱,大家怎么看?记者继续跟踪报道。
【事件进展】
将密切监视其经营行为,若再犯将依法查处
昨天,记者前往市环保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介绍,2009年8月生效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42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工作人员表示,“八串骚”店外立体音箱直播内部飙歌可视为一种经营行为,其夜间大分贝扰民已违反了该规定。《条例》还规定,“从事产生噪声、干扰居民生活活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具体如何处罚将由城管部门执行。
记者向思明区城管部门了解事件进展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遵循“先纠正再处罚”的流程,已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了纠正。目前,他们已将11月15日凌晨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了环保部门备案,将密切监视其经营行为,若再发现噪音扰民行为,将依法查处。“在过去的两天中,暂未发现商家再犯。”
至于那些播放方向对着公共区域的固定式立体音箱怎么处理,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暂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现象作出规定,他们只对噪音进行监管,“若噪音是从那些固定式音箱发出的并且扰民了,我们会查处”。
城管部门提醒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到高分贝喇叭叫卖、兜售或是夜晚有噪音扰民的情况,可拨打12319向城管部门反映,执法人员将会前去现场取证并按流程处置。
【市民心声】
“禁止室外安装固定式音箱,等它发声就晚了”
“我觉得应该取缔那些室外固定音箱,你想啊,音箱天天对着我们,我们哪知道它什么时候放歌什么时候不放歌?这是一种潜在威胁。”住在“八串骚”附近小区的刘先生认为,居民区附近,应该禁止店家在外安装大音箱。
持同样观点的还有陈女士:“那天我也是被‘八串骚’吵得睡不着,执法部门不可能天天盯着吧?这对执法部门也是一种负担,应该禁止店外设置音箱。”
家住屿后北里的颜女士也深受大喇叭之苦,不过她面对的并不是固定的室外音箱,而是临时摆放的立体音箱。她指着附近的一家衣服折扣店说,这家店摆着两个高分贝大音箱,不断向外播放快节奏的音乐,每天从早播到晚,还不时传出“全场低价出售”之类的叫卖声。“要是这变成固定音箱,我肯定第一个不同意”。
家住吕岭路附近的高先生也深受附近的一家皮鞋甩卖店困扰,该店外摆的音箱不断播放着叫卖声。高先生认为,店家这么做很没有道德。“从音箱冒出的声音就是对人们的一种骚扰,店家压根就不应该这样做。”高先生说,如果店家将音箱固定在外面那就更糟糕了,“他还有一点公德心吗?”
【委员建议】
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营造“静”环境
市政协委员、民盟市委秘书长王东良说,看了晚报的报道,很能够理解周围居民的不满。噪音不仅影响睡眠,长期作用下还可能影响到身体健康。王东良认为,商家的经营手段应考虑所处地段、周边环境等因素,把固定音箱对着居民区的做法不可取,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
王东良说,现行的处罚力度比较小,这么多年过去了,当初制定的罚款标准一直没变,建议适当提高;对于那些屡不整改的,应该还要有相应的强制措施。
关于城市降噪的问题,市政协委员、国家一级演员、厦门市金莲升高甲剧团团长吴晶晶曾在今年初的市“两会”期间提交了相关的提案。
吴晶晶说,除了我们经常提到的广场舞噪音、深夜飙车噪音,商家也存在着使用高音喇叭扰民的现象。原则上,公共场所应该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来进行商业活动,更不要说把高音喇叭固定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对于民众意见较大的,频频被投诉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可以没收其音响设备。
吴晶晶说,要给城市居民营造一个“静”环境,既要加强曝光,也要加强倡导,相互带动,让市民、商家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律师说法】
噪音扰民侵犯休息权 居民可提起诉讼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张雄飞和陈磊律师说,商家夜间播放音乐影响周围居民夜间休息的行为,已构成对居民休息权的侵犯。若向有关部门屡次投诉未取得效果,长此以往影响到居民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居民可向法院提起侵权的诉讼,要求该商家承担责任,让法院强制商家进行整改并作出赔偿。
两位律师认为,作为一家合法取得市场经营资格的商事主体,商家在店铺外设置固定音箱虽然未触犯法律法规,但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商业活动。若商家播放的音乐噪音违反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商家整改,最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