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江海苹)近日,刘某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6年5月份的一天傍晚,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本市湖里区某公园,捡到一叠共176张面值百元的假人民币,刘某明知该176张人民币是假币仍持有,并欲使用。2016年5月16日,刘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行为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上述176张假币。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且金额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 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价值尺度和重要的流通及支付手段,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不能伪造、贩卖、交易、使用,即使是持有也可能违法。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教训警示人们,非法持有假币达到一定数额也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 持有、使用假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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