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刘思嘉 张倩晴/文陶小莫/漫画)抢夺罪起刑标准是2000元,但他抢了1210元的财物就被判刑了,这是为什么?昨日,翔安区检察院发布了一起特殊的刑案,男子熊某因在台风天抢夺,一审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恶劣 台风天抢走女工手机
受害人小敏是一名21岁的女工,在翔安上班。今年9月15日晚上8点多,小敏和工友小琴从出租房出发到公司上班。由于当天凌晨“莫兰蒂”台风登陆翔安,电力设施被严重破坏,路上都没有路灯,小敏打开手机的照明功能,用手机灯来照路。可是,她没走多远,忽然有一名男子从身后冲出来夺走她的手机。
落网 称自己手机差想换新
接警后,马巷派出所立即介入调查,第二天中午就将嫌疑人熊某抓获,并从其暂住处搜出小敏被抢的手机。
经查,嫌疑人熊某今年31岁,他交代,当天晚上他独自回暂住处时,看到小敏她们走在他前面,手上还拿着一部白色手机。“我当时就想,我自己的手机比较差,又没有钱买好的手机,所以就想抢她的手机。”熊某交待说。
释法 灾害天抢夺入刑标准减半
抢夺罪起刑点是2000元,可为什么熊某抢了1210元的财物就被判刑了。
检察官说,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抢夺公私财物,抢夺“数额较大”的标准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因此,起刑标准降低百分五十后,熊某抢夺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规定,涉嫌抢夺罪。
为严惩该起灾害天气的犯罪,翔安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结,并依法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