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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翔安区检察院发布了一起特殊的刑案,男子熊某因在台风天抢夺,一审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经查,嫌疑人熊某今年31岁,他交代,当天晚上他独自回暂住处时,看到小敏她们走在他前面,手上还拿着一部白色手机。
经查,嫌疑人熊某今年31岁,他交代,当天晚上他独自回暂住处时,看到小敏她们走在他前面,手上还拿着一部白色手机。“我当时就想,我自己的手机比较差,又没有钱买好的手机,所以就想抢她的手机。”熊某交待说。 释法 灾害天抢夺入刑标准减半 抢夺罪起刑点是2000元,可为什么熊某抢了1210元的财物就被判刑了。 检察官说,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抢夺公私财物,抢夺“数额较大”的标准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因此,起刑标准降低百分五十后,熊某抢夺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规定,涉嫌抢夺罪。 为严惩该起灾害天气的犯罪,翔安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结,并依法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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