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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完善保护办法:30年以上才能算是“老字号 ”

2016-10-28 08:54:04林泓 骆余民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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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泓 骆余民/文陆军航/图)在昨天召开的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向会议提交了关于《厦门市老字号品牌保护发展促进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此前,法制委再次会同有关单位对办法草案集中研究修改,并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修改二稿。

关于厦门老字号的界定,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既要遵循老字号的属性,也要符合本市实际。参加论证会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省直相关部门均强调年限要长,突出“老”的特色。综合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建议将有关厦门老字号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厦门老字号,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同时,对于认定条件,拟规定字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30年。

修改稿还拟规定,“厦门老字号”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与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

对侵犯“厦门老字号”称号专用权,修改稿拟规定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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