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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例“祭奠权”争夺战 家属因火化引发官司

2016-10-10 09:17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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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未经死者儿子同意,近亲属有权火化遗体?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侄儿状告大伯争“祭奠权”的官司。

据悉,死者林老汉因救火不幸被浓烟呛倒而死亡。老人死后,遗体被冷冻了近半年,他的儿子长期拖延不处理,老人的哥哥看不下去,帮忙将遗体火化。不料,侄儿竟为此将大伯告上法庭。

导报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是厦门首例因“祭奠权”引发的官司。“祭奠权”,是不是只能死者儿子独享?未经死者儿子同意,死者的大哥有没有权利火化遗体?针对这些问题,侄儿和大伯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

原告:“我爸被火化,我都不知情!”

“未经我同意,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就擅自将我父亲的遗体火化了!”今年3月,原告小林(化名)将大伯和一家殡仪服务中心告上法庭,他说,被告不仅擅自火化,还私自处理了父亲骨灰,致使作为独子的他不仅无法送别父亲,甚至连最基本的日常祭拜都无处可拜。

据悉,2015年7月22日晨,林老汉因抢救失火的公交车被浓烟呛倒而死亡,尸体存放于被告殡仪中心所属的殡仪馆。“因骨灰不知所终,我甚至无法祭拜父亲。”小林认为,大伯和殡仪中心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给他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侵害其人格利益。

因此,小林起诉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他们既要公开赔礼道歉,归还骨灰,还要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都是近亲属,都有处分权”

不过,面对侄儿的起诉,大伯却拿出了小林奶奶的委托书,表示自己是受母亲委托帮忙办理火化等后事,还说他作为死者的大哥,承担起整个家族的责任,办理死者后事,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公序良俗。“老太太作为死者的亲生母亲,与原告同为死者的近亲属,对遗体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大伯还说,不是他要瞒着小林,而是小林的所作所为让他们实在看不下去。

原来,2015年7月,林老汉在工作中意外身亡,他的遗体却到了2016年1月才正式被火化。据大伯说,这165天里,林老汉的遗体一直冷冻在殡仪馆,也不见小林出面主持火化下葬,还由此产生了高达人民币15832元的遗体冷冻费,这让逝者怎么入土为安?

大伯说,小林拖延办理死者的遗体后事,希望以此获得更多的赔偿款,这样的行为有违孝道,违反了公序良俗。

因此,大伯认为,权利应与义务相对等,原告不尽孝道,不享有对死者的祭奠权。退一步说,即使他享有祭奠权,祭奠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现在林老汉已经火化下葬了,小林完全可以自己到墓前去祭奠,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问题。

幕后:长达五个月,遗体无人过问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小林在事发后就收到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冷藏火化通知书》,里面载明死者家属必须在2015年8月2日之前办理尸体火化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殡葬管理部门将对尸体予以强制火化处理。

但小林收到通知后,从未到过殡仪中心,也没有就拖延遗体火化时间作出任何说明。直到2015年12月31日,在拖延长达五个多月时间后,殡仪中心才在死者近亲属大伯的申请下启动火化手续。

另外,法院还查明,林老汉生前与母亲李老太太共同居住在一套房产内。在林老汉在世时,小林的奶奶曾为房屋问题与孙子小林对簿公堂,法院也判令小林搬离房屋。双方在林老汉死后又因相关补助金分配问题再生嫌隙,导致相关补助金至今仍未实际发放。

判决:亲属办丧事,不构成侵权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判小林败诉,判决认定大伯和殡仪中心并未侵犯小林祭奠权,因此小林的各项侵权诉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指出,在小林拖延办理火化事宜的情况下,大伯作为林老汉的大哥出面办理遗体火化事宜,不仅符合《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亲属承办丧事的规定,更符合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

法官还在判决书中对原告进行了苦口婆心的劝说,指出:“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小林在其父亲逝后,主张其哀思之情值得肯定;但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小林与大伯作为血肉至亲,应珍惜亲情、互谅互让,通过化解矛盾以慰先人在天之灵。”

一审判决后,小林不服,目前已经上诉二审。

法官说法

逝者近亲属都有祭奠权

什么叫“祭奠权”?对此,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这是一种“基于与逝者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对逝者表示追思、寄托哀思的人格利益”,祭奠权依法应受保护。

本案当中,小林作为林老汉之子,既享有祭奠父亲的权利,亦负有妥善操办丧事的义务。然而他却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办理火化事宜,不仅有违我国“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还造成了遗体冷藏相关公共资源的浪费,该不作为不仅有悖公序良俗,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而大伯作为逝者林老汉的近亲属,与原告小林一样,均享有对林老汉表示追思的祭奠权利。大伯办理林老汉遗体火化事宜不仅符合相关规定,亦符合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

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大伯与逝者林老汉系兄弟关系,其有权承办林老汉的丧事。所以,法院认为,结合大伯妥善操办林老汉丧事的事实,不宜认定大伯侵犯了小林的祭奠权利。

至于小林所说的无法祭拜父亲的困扰,法官说,通过这场官司,小林已经明确知道父亲的骨灰下落,可以通过祭拜等方式合理行使祭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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