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受灾企业可申请部分税收减免 税收方面,对受灾企业纳税困难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企业因受灾发生的相关资产损失,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因受灾严重,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申请减免2016年度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金融】 加大对受灾企业信贷支持 金融方面,《意见》指出,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优先支持、优惠利率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灾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受灾企业已有贷款不断贷、不抽贷,并视恢复生产需要增加授信。《意见》还指出,对受灾严重的批发市场、商超、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需异地搬迁改造或原址重建的,厦门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都将在相关规费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因受灾需要重建或异地搬迁的企业,受灾前所欠电费可向电力部门申请延迟缴交。受灾严重的商贸企业,所需缴交的属地方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缓至2017年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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