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需为低保家庭或对象 有意向申请本批保障性租赁房的市民,需要满足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要在有效期内。 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如果是家庭申请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如果是单身居民申请,需要年满30周岁并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需要提醒的是,若家庭人口发生变动将会影响保障性租赁房资格的认定。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申请家庭应在申请受理前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以变更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员共同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办理意向登记需带这些材料 厦门市住房保障办提醒,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及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相关证明供核验。 如果作为单列家庭,居住在危房的需提供危房鉴定书(C、D级以上);如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需公房管理中心确认符合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名单;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需提供拆迁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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