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黄璜)今年9月9日,市政府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自此,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了详细的规则。规则详情如何?市环保局进行了解读。 排污权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管理 《办法》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纳入统一平台管理。现阶段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施对象包括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 《办法》要求新老有别,分类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其中,符合功能区划和产业政策的现有工业排污企业初始排污权,经核定后予以统一分配;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新增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在环评审批前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排污权可出售也可租赁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排污企业通过提标改造、深度治理等措施减少污染排放,节省出的可交易排污权可通过平台出售、租赁给需要的排污企业从中收益,或由政府有偿收储来获得收益。 政府储备排污权优先保障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其中,集中供热(气)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按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执行;重点产业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按照厦门上季度相应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的80%执行。 符合条件可豁免购买排污权 《办法》规定,工业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总和小于1吨/年的,可豁免购买排污权及来源确认。豁免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承诺依证排污,对排放情况实施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自证守法。企业失信和违法将被取消豁免的资格,原豁免购买的指标总量须通过市场购买。 排污单位要严格按《办法》规定购买、出让和使用排污权,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排放污染物,不得超总量排放。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和交易行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管理,环保部门将严格进行事后监管,严惩企业失信和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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