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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审结 被告人获刑1年

2016-09-15 12:52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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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湖法宣)《刑法修正案(九)》将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记者昨日从湖里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全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黄某通过网络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刑一年。

黄某是安溪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入狱。2015年11月,他在安溪通过网络向他人出售含有新生儿家庭情况的公民个人信息1050条,非法获利2200元。此后的几个月内,他辗转来厦,其间一直在网上发布出售隐私资料的广告,但没有达成其他交易。今年3月,他在厦门暂住处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黄某的笔记本电脑中还有56万余条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资料,都是他此前从网上购得的,希望通过转卖获利。

【法规】

《刑法》第253条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湖里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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