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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立法引领自贸试验区建设 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2016-09-01 12:27:30詹文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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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建设集金融、保险、租赁、信息咨询、航运人才培养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航运物流服务体系。设立航运物流产业引导基金。推进厦门—东盟、中东主要港口城市合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完善邮轮母港建设,支持保税港区兼营内贸业务。

第四十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船舶交易、国际船员服务和国际邮轮旅游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业。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大陆资本邮轮企业所属的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鼓励自贸试验区开展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对台海运快件业务发展,支持中欧、中亚等国际班列运营,推动建设连接台湾与中亚、欧洲区域转运中心和陆海枢纽城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作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推动市场主体走向国际发展的先行区,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投资,鼓励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 地区开展基础设施、贸易投资、海洋经济、旅游会展、人文交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制定支持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政策。

第四十三条自贸试验区鼓励金融机构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以台湾为重点,向东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辐射。

第四十四条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园区合作,完善国际执法互助,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五条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服务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四十六条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有关法规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规章的,管委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部分执法事权,建立部门间高效的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所有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督导。自贸试验区内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综合监管和执法机构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第四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对企业基础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等数据进行归集和运用,实行自贸试验区内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资源配置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和援助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第五十条 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机构,推进民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法律专业服务。

完善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与司法保障中心建设,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有关促进和保障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发展的规定,适用于自贸试验区。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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