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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身广告易引起误解 卫监部门:合同到期就撤下

2016-08-29 17:38:59匡惟 廖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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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部门说法

卫监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有权在广告中添加宣传语

这条车身广告到底有没有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及厦门市广告监测管理中心。

工作人员认为,卫监部门所支持的宣传语具备了一种类似忠告语的公益性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他们也有权在广告中添加宣传语。

至于版式问题,工作人员说,广告法对药品、保健食品等其他行业的忠告语的要求一般是“应当显著标明”,不对版式设计做特定要求,所以依照惯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对这条广告的版式设计做特定要求。

工作人员说,思明区多家医疗美容机构比如欧菲医疗美容,都曾在广告版面上添加过该宣传语,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医疗机构在变更广告版面时,没有继续添加这条宣传语,目前可能只剩美莱一家还在继续使用,可能会让市民产生误解。

“这条广告并没有大问题,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需要在表现形式上进行整改。”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知思明卫监部门,要求相关广告经营单位对广告的表现形式进行整改。

律师观点

广告版式设计

要避免产生歧义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张雄飞和陈磊律师均认为,美莱的公交广告中,明确提到了机构名称和品牌,对于一般民众而言,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在这条广告上,思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所向消费者宣传健康美容观念的同时,还出现了美莱经营内容,这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错觉,认为美莱是思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所“指定”的正规美容机构,是思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所为美莱美容做“信誉担保”。

两位律师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告的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该宣传行为如果含有主观目的,故意将卫监部门的忠告语混入广告之中,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广告活动,或涉嫌违反《广告法》。即使没有该目的,也应尽量在广告版面设计上避免歧义的产生,因此,这条广告应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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