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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官提醒父母赠财产给子女 转账时最好做备注

2016-08-28 09:2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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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老人赠钱给女儿,把84万元打到女婿账户,女儿离婚时这笔钱能否讨回?老人赠与的财产,是不是归夫妻共同所有?近日,思明区一对夫妻为此闹上了法庭。

在这起案件中,岳父岳母因对女婿过于信任,结果让女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吃了大亏。

那么,老人赠钱给子女,究竟应该怎么做,才能防患于未然,保护自己子女的财产权益?夫妻感情没了,又该怎么谈钱?

对此,法官说,夫妻也要明算账,在一些涉及父母赠与财产的离婚案中,如果父母在转账时做个备注,说明这钱就是给子女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就能省去很多麻烦。

结婚期间:老人转给女婿84万

小刘是一名大学教师,妻子小菲(化名)也在一所高校任职。谁也没想到,这个在外人看来幸福的家庭,却在结婚两年后就闹离婚了。丈夫小刘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他们的孩子刚满一岁。

小刘起诉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不得不离婚。据了解,孩子出生后,双方还为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由于当时丈夫要强行抱走孩子,小菲情急之下,咬了丈夫一口。

面对起诉,小菲也同意离婚。但是,小菲最关注的,还是丈夫从自己父母手中拿走的84万元存款。

小菲说,结婚期间,父母一共转账84万元给丈夫。这些钱,是婚后父母心疼她,用来给她买汽车和车位的,但小刘却把钱都转到自己的账户。结果,汽车和车位是买了,可第一个车位被小刘登记在自己名下,第二个车位才登记了小菲的名字。

离婚争夺:这些钱该怎么分割?

经查,2012年2月,小菲的父亲先后转账34万多元到女婿小刘账户,用于购买一公斤纸黄金作为小菲的嫁妆。

不久后,小菲父亲又转账20万元至女婿名下账户。几天后,女婿购买了位于思明区的一个车位,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他又购买了另一个车位。

2012年3月12日,小菲的母亲也转账30万元到女婿账户,3月14日,女婿购买了一辆20多万元的轿车。

庭审期间,夫妻二人都确认前述车位目前的市值为28万元/个,小轿车的市值为16万元。

小菲认为,购买纸黄金和汽车、车库的钱,都是她爸妈的钱,这些财产应该归她所有。

可小刘却认为,车位和汽车是岳父岳母对于他们夫妻俩的馈赠,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一审判决:64万算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的关键原因是他有外遇了。”小菲说,此后,原告对被告母女几乎不闻不问。2014年5月,被告回婚房取东西时发现门被反锁,敲了很久后,丈夫才和单位的一名女同事一起出来。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许原告小刘和小菲解除婚姻关系,女儿随小菲共同生活,小刘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判决认定,两个车位中,登记在小菲名下的第133号车位归小菲个人所有。另外,登记在小刘名下的第157号车位归小刘所有,小刘应支付小菲补偿对价1400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轿车归小刘所有,他应支付小菲补偿对价80000元。

也就是说,小菲父母转给女婿的84万元中,最终只有20万元被认定是给女儿个人购买车库的,其余的64万元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没有备注,就算赠与夫妻二人

转账的钱没写名字,究竟是谁的不好说;车位有登记,就有一定的公示效力。

法官分析说,这84万元是分三笔转的,一笔34万元和一笔30万元在转账时都没有任何备注,应该视为对小菲夫妻的共同赠与。

因为,小菲父亲在事先未作任何明确意思表达的前提下,直接将用于购买纸黄金的34万元转账至女婿账上,应视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

同理,小菲母亲转给女婿的30万元也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官认定,女婿用这64万元款项购买的第157号车位以及轿车一辆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另一笔20万元被小刘用于购买第二个车位,直接登记在小菲名下,这笔款项资金流向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小菲购买车位,应该视为二老对女儿的单方面赠与。所以,法官认定,第133号车位为小菲的个人财产,不应分配。

律师提醒

转账给子女,最好要注明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父母转给子女及其配偶的钱首先应当明确其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借贷,应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如果是赠与,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赠与仅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父母赠与子女的钱,如果想指定单独给子女,应在转账附注中特别说明,或者与受赠人签订明确的赠与协议。

专家说法

夫妻离婚,财产咋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不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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