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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用卡条款暗藏“地雷” 欠款可在其他账户扣收

2016-08-26 18:44:30高金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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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银行“直接扣收” 不公平也不合理

上述银行信用卡格式条款,主要涉及银行是否有权“直接扣收”消费者其他本行账户款项的问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福猛认为,消费者逾期未偿还信用卡欠款的,银行有权进行催收和主张权利。但是,除非是签署自动还款协议的关联账户,银行无权直接扣收消费者其他本行账户的款项。

“按照规定,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机关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银行对消费者‘直接扣收’的权利。”陈福猛说,该等权利应属法定事项,银行不应使用约定的方式来取得该项权利。

根据《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银行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

“如果允许银行直接扣收消费者在本行的其他账户款项,那么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从何谈起?”陈福猛说,如果允许银行直接扣收,那么发生信用卡纠纷时,在消费者于本银行有储蓄存款的情况下,是不是意味着银行可以不用通过法院财产保全而可直接冻结、划走银行存款?如果银行直接扣收的是消费者在本银行的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外币,由此造成的存款利息损失、理财损失、汇兑损失,又如何承担?

陈福猛认为,信用卡合同纠纷与储蓄合同等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银行不应“跨越”操作。否则,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在信用卡格式条款中规定“直接扣收”的措施,不同于消费者授权扣款。银行该项规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甚至是免除了银行相应的义务,应属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从法律后果上看,如果允许银行“直接扣收”,意味着银行可以排除司法管辖,直接冻结、扣划消费者的款项而不经审判。这是违反公平原则的,也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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