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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厦海域已发生多起溺水事故 关注水域安全

2016-08-19 08:37:37吴宇豪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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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不少游客在环岛路海边游泳。记者陈理杰摄

海西晨报讯(晨报记者 吴宇豪)入夏以来,游泳成了市民最喜爱的运动之一。然而不幸的是,今年以来厦门海域已发生多起溺水事故。为此,思明区文化体育出版局再次联合晨报温馨提醒市民,请关注游泳安全,牢记游泳若干禁忌。此外,凡经营游泳活动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应按要求尽快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保证游泳场所安全。

游泳池应规范安全管理

思明区文化体育出版局提醒,请辖区内各游泳场所责任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泳池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泳池开放前应认真对照泳池开放标准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表格),进行自查,确保泳池开放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条件等,对不符合开放标准和条件的必须在泳池开放前整改到位;同时应健全各项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及配置救生条件(如救生员等),确保市民的游泳健身安全。

全红旗帜区域禁止游泳

根据思明区政府的规定,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辖区内4个海滨浴场救生站(白城、珍珠湾、椰风寨、观音山)的启用时间,期间每天各站点均应有救生员正常值班并沿海巡逻。思明区文化体育出版局提醒市民及游客,按照救生站屋顶所悬挂的救生旗语(上红下黄的旗帜为浴场开放,可以游泳;全红的旗帜为禁止游泳),听从救生员的指挥和引导,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如遇险情请及时呼救并拨打120和海上110。

 

 

牢记这些游泳注意事项

1.忌饭前饭后游泳。

2.忌剧烈运动后游泳。

3.忌在非正规或不具备救生条件的游泳场所游泳。

4.忌长时间曝晒游泳。

5.忌不做准备活动就游泳。

6.忌游泳时间过久。

7.忌有癫痫病史或精神病患者游泳。

8.忌高血压、心脏病患者游泳。

9.忌患某些皮肤病、传染病者游泳:传染病患者、过敏性的皮肤病患者等忌入公共游泳场所。

10.忌酒后游泳。

11.进入公共游泳场所前应做好自身清洁工作。

12.下水游泳前必须要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水性,切忌逞能或贸然跳水、潜泳或互相打闹等。

13.在游泳中如遇身体不舒服,应立即呼救或上岸休息。

14.下水前应了解相关急救知识,以在遇到溺水时能科学有效施救或自救。

(思明区文化体育出版局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催办通知书

思明区属各游泳池(馆)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泳池开放秩序,确保消费者游泳健身安全,根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九条规定: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高 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请各单位接到催办通知书后,持相关材料到禾祥东路168号一楼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窗口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 政许可。

思明区文化体育出版局

办事指南

如何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游泳)

一、审批对象:凡经营游泳活动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二、办理条件:

1.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需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3.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健全。

三、数量限制:无限制。

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10个工作日(包括现场勘察时间)。

六、申报材料:

1.经营机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2.行政许可申请表;

3.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4.授权委托书(非法人办理者提供);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产权证明材料、承租经营合同);

7.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资格证编号);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只针对游泳培训教练要求);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游泳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的书面材料。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办理机关:思明区文化体育出版局。

九、办公地址: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2号窗(思明区禾祥东路168号)。

十、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15:00—17:30)。

十一、联系电话:0592-5896760监督电话:0592-5178875。

十二、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备注: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校验原件。超过三页以上(含三页)须加盖骑缝章。所有纸质材料为A4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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