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这些游泳注意事项 1.忌饭前饭后游泳。 2.忌剧烈运动后游泳。 3.忌在非正规或不具备救生条件的游泳场所游泳。 4.忌长时间曝晒游泳。 5.忌不做准备活动就游泳。 6.忌游泳时间过久。 7.忌有癫痫病史或精神病患者游泳。 8.忌高血压、心脏病患者游泳。 9.忌患某些皮肤病、传染病者游泳:传染病患者、过敏性的皮肤病患者等忌入公共游泳场所。 10.忌酒后游泳。 11.进入公共游泳场所前应做好自身清洁工作。 12.下水游泳前必须要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水性,切忌逞能或贸然跳水、潜泳或互相打闹等。 13.在游泳中如遇身体不舒服,应立即呼救或上岸休息。 14.下水前应了解相关急救知识,以在遇到溺水时能科学有效施救或自救。 (思明区文化体育出版局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催办通知书 思明区属各游泳池(馆)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泳池开放秩序,确保消费者游泳健身安全,根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 理办法》(2014年6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九条规定: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高 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请各单位接到催办通知书后,持相关材料到禾祥东路168号一楼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窗口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 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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