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老陈一生未婚未育,病故后留下一笔保险金。与他没有血缘的阿玉(化名)要求继承其保险金,她自称早年被老陈的父母收养,虽与老陈不是同胞兄妹,却是他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而保险公司对阿玉的身份打了问号。近日,这桩遗产纠纷在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 【难题】 继承人身份被质疑,领不了养兄的保险金 2011年9月,老陈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保人是他自己。老陈一次性付清了保费,保险公司每年会向他派发红利。2014年12月,老陈离世,按照合同,保险公司除了支付红利,还应当支付一笔身故保险金。但这笔共计5.4万元的遗产,一直没有被领取。 这是因为老陈的情况有些特殊,他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一辈子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他离世前,也没有留下遗嘱。 阿玉来到保险公司,自称是老陈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要求领取这笔钱。她说,自己早年被老陈的父母收养,老陈离世后,也是她操办了丧事,并保留有丧葬费用的发票。 但保险公司对阿玉的身份提出了质疑,拒绝向她支付保险金。为此,阿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 要证明自己被收养,且哥哥未婚未育 阿玉如何证明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成了本案关键。 阿玉今年快70岁了,早年被收养并无相关手续。为此,她提交了养母的墓穴照片,以及自己常年缴交墓穴养护费用的发票,在养母的墓碑上,子女的名字分别写着老陈和阿玉。此外,她还请来亲戚作为证人,证明自己被老陈的父母收养。 2015年初,阿玉曾前往区民政局开过一张老陈的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但打官司时,原件已经丢失,她只提交了复印件。由于政策变化,如今民政局已经无法出具相关证明。而阿玉提交的证据当中,还有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以及老陈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试图佐证哥哥未婚无子女的事实。 【判决】 认定老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彼此印证 法院分析认为,阿玉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彼此印证:证明老陈未婚未生育;是其父母唯一亲生的儿子;阿玉本人是被收养的女儿,是老陈的妹妹。由于老陈的父母先于他去世,其无配偶子女,因此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阿玉作为老陈的妹妹,是老陈唯一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与老陈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应严格履行。老陈的身故保险金和红利共5.4万元,属于老陈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取得。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阿玉支付5.4万元。 【说法】 养子女也有继承权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无人继承归国家所有 如果自然人去世后,既没有遗嘱,又没有法定继承人,遗产怎么办呢?这时候看是否有实际履行了赡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如果有,可以根据尽义务的程度部分或全部继承遗产;如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即便是其他亲属也不能继承。根据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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