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两种情形应当优先分配: 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优先分配。 四种情形可适当优先分配: (1)孤寡老人;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4)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 三种情形可单列分配: (1)居住在危房的;(2)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3)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三种情形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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