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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夫妻离婚后孩子随母 奶奶欲探视孙子遭拒

2016-07-20 18:02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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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 (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大军(化名)和小舒(化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孩子随小舒生活,大军享有每年不少于30天的探视时间。但新的问题来了,大军的母亲想见孙子,却遭小舒拒绝。小舒认为,隔代教育不利于孩子成长,坚持须由大军本人来接孩子,与孩子相处。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认为,小舒人为设限,有违亲情伦理。

【起诉】

细化30天的探视时间,允许奶奶接孩子回家

去年秋天,大军和小舒离婚后,大军的母亲很想念孙子,想接到家里住几天,却遭到小舒拒绝。大军说,小舒不同意孩子回家看望长辈,他无法真正实现30天的探望时间,希望通过判决将探望事宜细化。比如,在孩子上学前,父子俩可以每季度都有共同生活的时间,上学之后在寒暑假等假期双方各有一半时间带孩子,过春节也应该两家轮流。他还特别提到,他因为工作原因比较忙,如果他本人没空,应允许其母亲去接孩子回家。

在法庭上,小舒同意对大军的探视做更细致的安排,但她不同意大军的方案。小舒说,她并不阻碍大军看孩子,只是拥有探视权的是大军,不是大军的家人,大军的职业限制使他无法亲力亲为地照顾孩子,奶奶的隔代教育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小舒还认为,孩子需要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方式,不应频繁地改变,因此她提出把这30天分为两次,即根据大军的休假,每年享有两次与孩子不间断相处15天的机会,不过她一再强调,必须要由大军本人来接孩子,与孩子相处。

【判决】

祖孙关系应被重视,奶奶代劳在情理之中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认为,探望权作为一种亲权,非有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本案中,孩子未满3岁,频繁且长时间变更居住环境,不易适应,再加上大军工作的因素,酌定在上小学前每季度末的最后10天,大军可接孩子共同生活;就学后,考虑到孩子的学习环境,也为了便于父母双方对假期活动进行规划,调整为在寒假最后10天、暑假最后20天、“十一”假期最后3天,大军可与孩子共同生活;春节是中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也是父母携子走亲访友的时机,为了孩子能感受到两个家庭共同的关爱,不支持大军“节假日一人一次轮流过”的诉求。

此外,法院认为,在中国传统家庭结构中,祖孙关系如同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被十分重视,父亲不便时,奶奶代劳亦在情理之中,若小舒人为设限,有违亲情伦理。

【说法】

隔代探视尚无法可依

但不应过分限制

家事法官表示,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使儿童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应考虑负有协助义务一方的实际情况,使探视权能切实履行。

法官认为,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应更理性地沟通解决探视问题,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总原则,别让孩子本该得到的爱因此缺失,更别在孩子的心中种下仇恨的种子。

此外,记者了解到,目前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虽还没有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作为原告,直接起诉要求享有探视权的案例,但不少探视权纠纷案件中都有隔代探视的问题。法官说,老人往往会通过子女来起诉,这样会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为目前法律上对隔代探视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婚姻法》仅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然而,从亲情伦理的角度,对隔代探视也不应做过分的限制。

【相关案例】

江苏首例隔代探视案件

历经二审失独老人胜诉

据媒体报道,去年底,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儿媳的上诉,维持原判,支持失独老人的“探孙权”,其公公婆婆可每月探望孙子一次。

2012年6月,老徐夫妇的独生子小徐与小倪结婚。婚后半年,小徐意外身亡。小倪怀有身孕,两位老人将所有希望放在未出世的孙辈身上。怀孕期间,老人给了儿媳4万元营养费,孩子出世后又多次赠送奶粉、玩具、纸尿裤等。但在探望一事上,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多,小倪拒绝老人探视孙子,老人起诉至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孩子10周岁之前,原告徐某、李某夫妇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一审判决后,小倪上诉,她说,公公婆婆曾试图抢孩子,对她辱骂污蔑,给她造成了伤害,因此认为老人的探望对孩子有害无利。

二审法院认为,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最终维持了原判。主审法官表示,小倪对孩子的监护权毋庸置疑,作为孩子的祖父母,老徐夫妇应当充分给予尊重,以适当方式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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