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内外协作配合机制 《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人保护工作由举报中心负责协调实施,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若干规定》特别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 对“打击报复”加大惩处力度 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架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逮捕。决定逮捕前,可以先行拘留。 【回放】 制定专项预案 保护举报人 2013年5月10日,翔安区新圩镇某村陈某等12人实名举报村书记陈某殊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青苗赔偿款、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事实。翔安区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该线索后,当天即移送该院反贪局办理。 不到一个月时间,陈某再次来到检察院,反映遭到被举报人陈某殊的打击报复。陈某殊和他的弟弟踹门入户至陈某家中,大声责问、动手殴打陈某,致其脸部多处流血和大范围淤青。 翔安区检察院在核实相关情况后,采取制定保护陈某等举报人的专项安全预案,协调反贪部门加速查办陈某殊贪污案,并及时对其刑事拘留;督促公安机关查办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后来,陈某殊的弟弟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陈某殊因犯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陈某因举报有功,获得奖励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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