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杨继祥 林岑 通讯员 龚瑞欣)拒不支付员工工资,还玩起“人间蒸发”。日前,海沧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起颁布实施)规定“欠薪入刑”以来,海沧区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经查,2010年5月起,被告人刘某龙在海沧区新阳街道租用厂房,投资设立厦门佳艺园工艺品有限公司,从事工艺品加工业务,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因经营不善,2014年6月起佳艺园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至2014年11月初,该公司已拖欠其35名员工工资共计29.4万余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刘某龙在给部分员工写下欠条答应尽快筹款发放工资后,便关闭手机并离开厦门,失去行踪,导致员工多次投诉催讨。 海沧区人社局在接到该公司员工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欠员工的工资,但该公司并未予以履行。 海沧区人社局经研究认为,刘某龙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犯罪,遂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16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龙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记者从海沧区人社局了解到,此案的成功办理,对恶意欠薪现象形成了有力的震慑,使广大劳动者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海沧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实行零容忍,促进海沧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亮点】 加强行政司法衔接 事实上,自2011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罪名以来,海沧区人社局积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行政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截至目前,海沧区人社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此类案件3起,涉及职工143人,金额10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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