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湖法宣)两年的义务兵优待金被继母领走了,而如今,继母与父亲协议离婚了,小张便想把这笔钱要回来。他把继母告上湖里区法院,认为继母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这钱能要得回来吗?近日,湖里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 小张今年21岁,2013年9月,当时还在读大专的他入伍。2014年7月和2015年6月,翔安区民政局分别向小张的家属发放了两笔义务兵优待金,一笔是1.6万余元,一笔是1.5万余元,均汇入了小张继母(即陈女士)的银行账户中。陈女士与小张的父亲结婚4年,最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而离婚的时间是2014年8月份。也就是说,两笔钱都是离婚后汇入其账户的。小张认为,继母与父亲协议离婚时,并没有告诉父亲优待金的事,她私藏了这3万多元。第二次领取时,她已经与其父亲离婚一年了。小张说,2015年9月,他退伍回到家才得知这事,找继母讨过好几次,都被拒绝了。 陈女士则说,她并非“不当得利”,优待金是从入伍就产生的款项,只是按规定在某一时间点发放,第一笔钱的发放时间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虽然第二笔钱发放时她已经离婚了,但款项的所有权也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陈女士还说,优待金本来就是给家属的,而不是给小张本人的,金额不多,已经作为家庭开支花完了。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义务兵优待金是民政局向义务兵家属发放的款项,也就是说发放对象并非义务兵本人,因此小张不是讼争款项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无权要求陈女士返还两笔优待金,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进一步解释,虽然这笔钱是因为小张去当兵才有的补贴,但是与补贴的发放对象不能混为一谈。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只有义务兵的家属比如小张的父亲才有资格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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