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集法宣)签了八年租约的房子,直到第七个年头还空着,莫非是租客犯了严重的“拖延症”?这样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近日在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2007年,东海酒店(化名)以每月近6万元的价格成功标得某景区花园酒店项目的租赁权,租期自当年9月开始至2015年9月结束。合同约定,租赁期内若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另一方3个月租金并承担经济损失。 本来合同签订后就应该尽快落实开工事宜,可是东海酒店却认为景区出租的餐厅装修质量不合格、不符合交房条件,他们拒绝接收;景区则认为建筑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酒店应该尽快开始履行租赁合同。这场“拉锯战”一拖就是七年。2015年1月,景区主动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东海酒店也同意,但同时提出了近600万元的索赔要求,这当中包括履约保证金、水电保证金、综合管理费、装修保证金、租金及经济损失等。但景区方面只愿意赔偿部分损失,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合同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进行长达7年多的协商,却一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最终导致讼争房屋长期空置。本来双方可以采取协商以外的其他措施(包括司法救济措施)来促成问题的解决,却怠于履行合同,放任自身利益受损,因此均存在过错。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可预见的损失等综合因素,集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景区应偿还酒店已支付的40余万元费用,并赔偿其损失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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