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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创业闺蜜反目成仇 为面包店两人“撕”上法庭

2016-06-07 07:5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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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一词闺蜜法庭“开撕”

面包店应该归谁?法官认为,十几年前开店之初的资金来源及投资情况是重要证据。

对此,汪小姐陈述,第一家店是自己一人出资的。林小姐则辩称第一家店的开店资金一部分是自己的积蓄,一部分是朋友资助,还有3万元是向汪小姐借的。而第二家店的开店资金,则是第一家店赚来的钱。

经营十多年,两家店收益颇丰,汪小姐和林小姐还共同购置了房产。而对于购房资金,双方也是各执一词。

汪小姐说,房产证写两人的名字,是为了补偿林小姐对面包店的经营付出。林小姐则称,因为自己病重时汪小姐一直在身边照顾,自己曾说过死后将所有财产都赠予汪小姐。后来林小姐慢慢恢复健康,又买了两处房产,就把汪小姐列为这两处房产的共同所有人。

对于资产归属,汪小姐与林小姐各执一词,案件审理一时陷入了僵局。

厘清真相法院驳回诉讼

海沧区法院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到两人均实际参与到面包店的经营中。但两家店与连锁公司的加盟协议,一直是林小姐签署,公司的销售返利也一直支付至林小姐名下的银行卡。因此,法院审理认为,不能证明面包店的日常费用系汪小姐负担。

此外,汪小姐主张与林小姐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两人还曾签了一份《保证书》,约定双方的所有经济、感情纠纷了结时,也是由林小姐补偿汪小姐房产相应款项,再另行补偿汪小姐10万元。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汪小姐的主张缺乏证据,也与面包店实际经营及财务的控制情况在常理上不符,且与《保证书》反映的双方经济、感情纠葛的状况不符。海沧区法院一审判令驳回汪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一审宣判后,汪小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最终,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协议是友谊的保障

法官提醒,君子协定不仅是为防小人,也是对友谊的保障,更是友谊小船掀翻后的权利义务确定的重要证据。

法官说,本案两位当事人在姐妹情深时,经济不分彼此,反目成仇后,却又互相攻讦。而本案的处理难点,也在于双方情感纠葛及经济利益的相互缠绕。

庆幸的是,汪小姐与林小姐争吵大半年之后,于2014年11月4日签了一份《保证书》。这一《保证书》,是林小姐作为面包店主人的重要印证。因此,承办法官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保证书》内容,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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