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男子在派出所接受调查。
厦门晚报讯 (文/记者 朱俊博 图/市民 小陈)将在拍摄状态的手机藏在手提袋里,然后借挑选货物之机,将手提袋放在一名女顾客的裙底。女顾客根本没有意识到,对方正在偷拍她的裙底风光。
昨天中午,这一幕发生在中山路上,偷拍男子被市民发现并围住后,浑身发抖,双手合十不住求饶。让人意外的是,该男子是一名外籍人士。目前警方正在对此事展开调查。
发现手提袋放在女子裙底,男子行为很可疑
昨天中午11点半左右,市民小陈在中山路逛街,在建行附近的一家商铺里,他注意到一名戴着棒球帽的男子行为有点古怪,“他拎着一个手提袋,往柜台边的一名女子身边凑。”小陈说,那名女子25岁左右,穿着连衣裙,身材姣好。
小陈继续观察,男子几乎贴着那名女子,他先是站在女子的后方,将手提袋放在地上,正好位于女子的双腿之间裙子底下,随后他再装作挑选商品,从女子侧后方伸手过去接触商品,整个过程,女子浑然不觉。
“他这样的动作非常奇怪。”小陈说,男子是瞄好了女子的站位后,再将手提袋放在地板上的,“哪里会有人把自己的东西放在别人双腿之间的?何况对方还是女生!”
观察了几秒钟,小陈发现男子与女子并无交流,应该是不认识的,他觉得男子的行为有点龌龊,于是径直走进店内,想将男子拉出来。
出手小陈正要动手时,一名年轻人先他一步
小陈正要动手时,旁边一名年轻人先他一步,靠近并轻拍那名男子的肩膀。男子显然有点意外,也有点慌乱,他正要去拿手提袋,却被那名年轻人一把控制住,手提袋到了年轻人的手上。
这名年轻人是在路口发宣传单的小李。事后他告诉记者,早在男子进店前就引起他的注意了,“那名女子是和男朋友一起逛街的,就在他们快进这家店时,那个男子就已经打开了手机,好像是在拍视频,镜头有扫到女子的正面和背影。”小李说,当时他还以为男子只是一名普通游客,但很快发觉他不是,男子居然将手机塞在一个小木盒里,放在手提袋内,随后再装作进店挑选商品,将手提袋放在女子的裙子底下。“他肯定是在偷拍。”小李说,从男子掏出手机开始到最后放下手提袋,手机的摄像功能一直没有关。
小李说,发生这样的事情他看不下去,和同事们商量几句后,他决定出手制止。
控制住手提袋后,小李将男子拉到马路上,得知情况的女子及其男友,也赶过来将男子围住。
求饶男子双手合十,意思是想让众人放过他
“盒子里是什么东西?拿出来!”小李朝男子喊道。男子回答不上来,只是双手合十,意思是想让众人放过他。
见男子不说话,小陈打开了盒子,里面是一台iPhone手机,果真处在拍摄状态。众人明白过来,都很气愤。
“你拍这东西干吗?”小陈逼问。男子还是不说话,不过他已开始全身发抖,头也低了下去。根据其手机操作系统及语言表现来看,偷拍男系一名外籍人士。
因为语言不通,小陈只好报警,让警方来处理。
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带往派出所调查。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警方。警方确认确有此事,对于男子的具体身份和违法事实,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温馨提示】
夏天到了,女性应这样防走光防偷拍
1.注意自己的穿着。例如,不要穿超短裙,实在要穿,不要忘记加一条安全裤;不要穿领子太大太低的上衣或者长长的吊带;衣服不要太透明。
2.注意自己的行为习惯。很多女性在公共场合如公园座椅上、公交车上两腿分开随意落座,走光了还浑然不觉。出门在外,千万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习惯。
3.准备适当的保护措施。例如出门的时候随身携带外套、丝巾、帽子、遮阳伞、书包以及购物袋等等,在落座时对关键部位进行适当的遮盖。此外,穿短裙的女性行走在过街天桥时,靠两边走容易被拍到,而走在中间则可以大大降低风险;乘坐自动扶梯时,侧身站立往往让偷拍者无法得逞;在上公交车前,可以用手或者挎包挡一下裙尾;在乘坐公交车时,最好将手或者书本包包等物放在腿上。
4.注意周围的人群。行走或者落座时,发现有人或者其随身携带的某一样东西与自己的距离超过陌生人之间的正常距离时,及时反应并立即离开。公共场合尽量避免到人群集中地,如果实在无法避免,尽量站在女性集中的地方。
5.注意周围的环境。在商场换衣服时,尽量检查一下试衣间的环境,换衣服时不要一下子脱光,适当保护着换。在宾馆或者酒店,入住前尽量先检查一下浴室等环境。
6.被偷拍后要及时报警。
【律师说法】
依据中国法律处罚
男子或被驱逐出境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郭丰律师认为,该外籍男子是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国法律进行相应处罚。如果该外籍男子偷拍女子裙底风光的行为,只是为了自己欣赏,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法律规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男子将视频传播,则构成犯罪,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在传播中有牟利的话,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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