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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家暴 集美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06-03 09:49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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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女子长期遭受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24小时之内就得到了回应。近日,集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发出集美辖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申请人林女士与丈夫杨先生结婚20年,育有两个女儿,目前暂住集美区。林女士说,结婚后夫妻俩就经常因家庭琐事起争执,丈夫脾气暴躁,经常怀疑、谩骂自己,甚至恐吓、殴打自己。为此,林女士多次受伤住院治疗,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

今年5月,林女士在准备早餐时再次遭到丈夫的殴打,致其受伤住院。事后林女士报警,杨先生因此被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因害怕丈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会报复自己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林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集美法院收到申请后,法官认真审查了林女士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病历、报警回执单、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并向当地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林女士的申请符合《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

于是,在受理后24小时之内,集美法院就作出了集美辖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杨先生对林女士实施殴打、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禁止杨先生接触林女士。

次日,集美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给林女士及其与丈夫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并前往拘留所向杨先生直接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的说明与解释。

法官还提醒杨先生说,如果他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申请人应提交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除了受害人本人以外,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法官还提醒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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