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资源】 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位可出租 多措施鼓励停车设施改造建设,单位个人都可错时停车 “实施意见”采取多种鼓励措施,挖掘停车设施建设资源。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在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既有建筑内部空间,新建、扩建、改建停车设施的,不再收取因临时改变用途或增容涉及的土地出让金。 鼓励建筑区划内增建停车设施。在满足交通、日照、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或自走式停车场,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或在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利用公共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及相邻的道路、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未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可申请增建停车位。不补办征地手续,不进行容积率调整,增加的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鼓励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业主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物改造成停车设施,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的停车需求,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其停车位。 鼓励错时停车。行政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可对外开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专用停车设施也可实行错时停车,向社会开放。 【投资建设】 允许独立销售一定比例的停车位 多项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实施意见”提出,单独选址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在不改变土地批准方式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主要用于汽车美容、快修、租赁、金融等便民配套服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换乘停车设施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比例超过20%的应通过专项论证,经规划部门核定后在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允许独立销售一定比例的停车位。拟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配建附属经营设施,单独选址新建的自走式或巷道堆垛、垂直升降、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公共停车设施,可以设定独立销售一定比例停车位的条件。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财政优惠措施、实行资金补助、给予财政贴息、提供金融服务等方式促进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债券支持。 多项措施鼓励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财政优惠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相关规定下限执行 ●单独建设全额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PPP项目按规定享受厦门总部经济优惠政策,优先上报争取中央资本投入等支持。 资金补助 纳入公共停车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后,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未配建附属经营设施及未销售车位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结合人防工程进行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既有经营性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或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设施,提供30个(含)以上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专用停车设施向公众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财政贴息 ●对于2016年新发行债券用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金融服务 ●鼓励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者通过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 ●开展公共停车设施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支持公共停车场滚动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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