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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多规合一"法规实施1月反响热烈 部分代表解读与点评

2016-06-01 11:16:12袁舒琪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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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整理/记者 袁舒琪 通讯员 蔡文祥)“多规合一”是厦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探索,也是城市发展理念和行政审批方面的创新性改革。全国首部“多规合一”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今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反响热烈。今日,市规划委、市人大法制委联合本报选登部分市人大代表、规划专家、建设单位代表的解读和点评。

陈秀新

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总监

近期开展的“多规合一”立法工作,又对加强“多规合一”的有效管理、强化政府行政的法制建设带来积极作用。

保障“一张蓝图干到底”

响应中央的战略部署,推进城市职能转型,2014年起厦门市委、市政府大力开展“多规合一”工作,将“多规合一”作为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力求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升审批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型。而近期开展的“多规合一”立法工作,又对加强“多规合一”的有效管理、强化政府行政的法制建设带来积极作用。

原因有三:第一,“多规合一”一张图的编制工作完成后,由于空间战略规划法律地位的缺失,导致各部门涉及空间法定规划的制定缺少协调机制,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空间战略规划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第二,“多规合一”中,并联审批的安排、审批环节的优化等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亟需通过特区立法给予法律支撑。第三,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需要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更多、更快地释放改革红利,有效规范地遏制违法行为。

魏立军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研究所主任工程师

项目生成机制为规划实施提供了落实抓手,确保战略规划的行动计划项目顺利落地和快速审批。

创造条件促审批提速

项目生成是联系规划和规划实施之间的纽带。

项目生成机制为规划实施提供了落实抓手,确保战略规划的行动计划项目顺利落地和快速审批,使城市规划切实转变了原有的编制规划和依申请进行规划许可的职能,具备了主动推进规划实施的平台和抓手,同时强化了城乡规划的空间规划统筹功能,有效引导城市发展方向和政府投资方向,促进“一张蓝图”有效实施。

“多规合一”开展以后,各部门依托平台,可实现项目生成的协同作业,在项目审批前期就明确项目投资、预选址、用地指标等事项,实现项目生成的“扁平化、智能化、高效率”的转变。项目生成完成后,在平台上形成项目库,成为项目储备、查询及后续审批的依据,为项目后续审批提速创造条件。

王昱

象屿港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部副经理

解决了以往因“串联”审批导致的审批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等问题,将大大简化和缩短项目建设前期手续的办理。

促项目建设高效开展

“多规合一”运行以来,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由原来的9个环节缩减为4个环节。各环节内,报建过程只需一份申请材料,进行一次申报,每个部门在共同的平台上接收材料、同一个时段内并联审批后,便能取得该环节内所有申报内容的审批结果。这样不仅精简了申报材料,更大大压缩了审批时间,给建设项目方案优化及工程施工阶段预留更多时间保障。

而《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的出台,明确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并联审批的工作原则,实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机制。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解决了以往因“串联”审批导致的审批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等问题,将大大简化和缩短项目建设前期手续的办理,对项目建设的高效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杨立茂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厦门市委党校处长

在创新规划机制的同时,同步改革了审批模式,是本次立法的一个亮点。

生动实践简政放权

“多规合一”的探索和立法,不仅是城乡规划工作模式的根本改革,也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生动实践。“多规合一”将空间规划与时间规划有机结合,从理念的高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利“四个全面”和“五大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在创新规划机制的同时,同步改革了审批模式,是本次立法的一个亮点。

将工作重点从重视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相应的制度设计有以下突出特点:严格限定监管权限,要求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并且从两个方面建立了权责清单;落实社会诚信运用,特别重视社会信用的建立和运用,实行建设项目参与者违法名单制度;强化审批信用监管,要求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监管制度。

郑灵飞

厦门大学规划院院长

法规细化了市城乡规划、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国土房产等部门在“多规合一”工作中的职责。

形成有效管理体系

形成有效的管理体制,是确保“多规合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的重要作用有三:

其一,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由“多规合一”协调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其二,细化了市城乡规划、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国土房产等部门在“多规合一”工作中的职责,为“多规合一”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工作基础。

其三,空间战略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编制的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一张蓝图”的法定地位。

宣城

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设计成控部副经理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主要从制度设计层面作出创新规定。

创新规定审批流程

由于“多规合一”后的审批流程相比以往有较大改变,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对并联审批、流程优化等政策进行法定化。

因此,《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主要从制度设计层面作出如下创新规定:

一是明确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

二是明确了权力清单、统一公布制度、承诺制等制度设计,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权力的运行。

三是针对审批流程明确了并联审批的工作原则,实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机制,解决以往因“串联”审批导致的审批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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