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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发布多起儿童意外死亡索赔案 责任谁来承担?

2016-05-31 09:00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文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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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31日厦门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付臻/文陶小莫/漫画)父母把1岁多大的孩子带到施工现场,结果孩子从32楼高处坠落;5岁男童独自外出玩耍,不幸意外溺亡;爸爸打麻将,妈妈在睡觉,8岁男孩无人监护意外坠亡……

宝贝,我该怎么监护你?“六一”节前,昨日,海沧法院发布了多起儿童意外死亡案件,给家长们敲响了警钟。

在这些案例中,父母因为未尽监护责任,多数都被判承担七成责任。法官提醒说,孩子遭遇危险不一定来自外部,家长的监护疏失也可能导致悲剧发生。

案例1

5岁男童玩耍,溺亡电梯井内

5岁男孩小毅(化名)独自外出玩耍,不幸溺死在工地电梯井内。这样一起儿童意外死亡案,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针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

2015年9月6日,小毅和往常一样,吃过午饭就独自外出玩耍。几个小时后,小毅还没回来,童先生夫妇到处找不到孩子,只好报警求助。

最终,警方在一片在建工地的积水电梯井里发现了小毅,孩子已经没了呼吸。

事发后,童先生夫妇认为,电梯井所在地的屋主陈先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查,电梯井是屋主陈先生建房时挖的,深约一米五。事故发生前正好碰上台风天,电梯井里积满了水,屋主就在上面搁置了几根木条,也没做别的防护措施。

童先生认为,如果屋主把电梯井盖得严实一些,小毅也不至于掉进水里淹死。因此,他们将屋主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支付各项赔偿共计85万余元。

判决

未尽监护责任,父母担责七成

经审理,法院认为,导致小毅死亡的原因有二,首先是监护人的监护疏失,其次才是工地的安全防护疏漏。

法官指出,保护小毅的生命安全,属于童先生夫妇的法定监护责任。但事故发生前,小毅却独自一人在外走失,显然父母都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当然,陈先生在人来人往的地方深挖电梯井,又没做好防护措施,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小毅父母承担七成的责任,而被告陈先生则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13万多元。

案例2

家长在打麻将,8岁男孩坠亡

爸爸在打麻将,妈妈在睡午觉,就在小林夫妇俩疏忽时,他们8岁的儿子小贝(化名)坠楼身亡。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林夫妇对意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小林夫妇俩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在单位租住的宿舍楼内。去年5月1日中午,儿子小贝和伙伴们一起在顶楼玩耍,小林也和同事打起了麻将。

事发宿舍楼一共三层,二楼有个大露台,小贝通过三楼楼道敞开的大门爬到二楼,在露台上玩。后来,小贝又翻出二楼的围墙捡东西,一不小心摔到了一楼地面,结果不幸死亡。

近日,孩子父母告上法庭并索赔。他们起诉认为,宿舍楼不合理、不安全的设计是导致儿子坠楼的主要原因。

但是,被告单位答辩说,孩子父母的监护疏失,才是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

判决

置孩子于险境,存在重大过错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林夫妇应承担七成责任。法官分析说,8岁的小贝正处于活泼好动、缺乏安全意识的时期,父母本应加强看管,却任由他在危险的地方玩耍,攀爬、翻越围墙致死。可以说,小林夫妇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

不过,判决也指出,单位作为宿舍楼的使用权人,也应尽最大限度的防护义务,消除安全隐患。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单位承担三成责任,即赔偿27万多元。

案例3

父母带去装修,男孩32楼坠落

1岁10个月大的男孩,从32楼的高处坠落。宝宝丧生,谁来担责?昨日,海沧区法院对外发布了这样一起极具争议的索赔案。

据了解,悲剧发生前,爸爸妈妈到装修房装窗户,把孩子也带到了装修现场,结果,孩子在玩耍时不幸坠楼身亡。

小宝(化名)的父母亲是海沧区一家门窗店的经营者。事发当天,也就是4月9日,小宝的爸爸妈妈制作好铝合金窗户,要上门去帮人安装时,因担心没人照料小宝,就带着小宝一起去。到达小区楼下时,小宝爸爸背着较长的铝合金材料走楼梯上32楼,妈妈则背着其它材料和小宝一起去乘电梯上楼。

过了一会儿,小宝爸爸爬楼梯来到32楼,妈妈告诉爸爸说:“小宝不见了!”

随后,夫妇二人找了一圈,最后终于发现,小宝坠落到一楼绿化带旁。

判决

父母没有尽责,承担七成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宝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而房东和房屋实际使用人老赵也存在过错,责任大小相当,应各自承担15%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房东林先生和老赵各支付13万多元赔偿金给小宝父母。

法官说法

监护有过失就要担责任

导报记者发现,海沧法院发布的多起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意外死亡的案件,主要责任方都是父母。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意外伤亡,过错责任如何划分?法官分析说,这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过,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很多情况下侵权人只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均由其监护人承担。

海沧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很多意外的发生,都是因为监护人监护失当,让孩子主动靠近危险源,如独自下水游泳等。法官说,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方应负主要责任?对此,法官说,如果是设施问题而非受害者主动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亡事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专家说法

父母怎么做才算尽责任?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监护人已经合理预见到未成年人在脱离监管后可能发生的一般危险,并且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就可以认为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之责。

相反,如果监护人没有做到一般监护人都能达到的注意义务或是没有采取合理的监督和保护手段,则认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之责。当然,在特殊危险的情况下,也不能一概归责于监护人。

在责任划分上,要如何区分父母监护责任与第三方的安全责任?主观上,应考虑双方对存在的危险是否有能力预见,并且是否已经预见;客观上,应考虑是否采取了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危险的发生。通常,法院正是通过综合考虑这两方面做出责任范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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