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江海苹)“停车难”一直是困扰市民的一件大事。昨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为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出行环境,市政府近期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2016年我市将新增4000个以上路外公共停车泊位,其中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各800个以上,同安区、翔安区各500个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万个以上。
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事业等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
新建住宅停车位
100%建设充电设施
《实施意见》要求,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缓解老城区停车设施的历史欠账,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建立有序的停车供给机制。
我市将加强重点区域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一是商业、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停车需求集中区域及公共服务设施周边;二是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公共交通设施以及轨道交通站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旅游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新建人防工程
平时作为停车设施使用
《实施意见》还提出,厦门本岛区域范围内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含城市边角地、收储用地、闲置地)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要逐步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充分利用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提高土地的复合利用率。
鼓励社会资本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提出灵活采取多种方式供地。社会资本可采取合作(PPP)模式投资或全额投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
与此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筑区划内增建停车设施;鼓励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鼓励错时停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实施意见》还提出,单独选址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在不改变土地批准方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
停车实行差别化收费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府〔2016〕48号)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遵循差别化原则,按区域分为一、二、三类等三个类别;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确定。《实施意见》还明确指出,对违规占道停车、随意圈地收费等行为以及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20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有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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