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漫画)乘客下车后,不幸被人绊倒,摔成十级伤残,四根肋骨骨折。这种情况下,负责运送乘客的公交公司要不要担责?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一起这样的运输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乘客虽已下车,但仍未走出站台,所以运输过程仍未结束,因此被告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应该担责,赔偿11万多元。
原告刘先生已经年近六旬,他家住思明区,是一所学校的老师。2015年4月19日,刘先生购买车票后,乘坐快速公交在卧龙晓城站下车。
不料,在出站前行过程中,刘先生意外被前方下车并突然向外走出的一名男孩绊倒。之后,刘先生当场倒地,倒在了卧龙晓城站的三层站台层,一直未能起身。
事发后,刘先生被工作人员扶下站台,并送到附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刘先生“左侧第2、3、4、6肋骨骨折”,“左上肺纤维灶”。
去年年底,他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刘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四根肋骨骨折等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据悉,刘先生是一家学院的老师,他的工资与教学任务挂钩,如果完成任务,他每月工资都有七八千元。但发生交通事故后,他未能正常上班,导致他好几个月没有领到任何工资。
因索赔并不顺利,近日,刘先生将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刘先生要求被告公交场站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多元,并让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刘先生在被告公司运输过程中受伤,且刘先生对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被告公交场站公司应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合计114160元。但刘先生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1:乘客已下车,运输已结束?
面对起诉,被告公交场站公司答辩称,刘先生是在站台上行走时摔倒,当时刘先生已经下车,运输行为已经终止。既然事故发生时客运合同已经终止,公交场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客运合同未终止,但事故并非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因此被告无须赔偿。
但是,刘先生认为,快速公交场站实行的是全封闭管理,在乘坐快速公交下车后并不能如公交车下车直接与外界沟通,而需要通过具有封闭性的车站出站才能到达外界。快速公交的各个车站属于快速公交运输的组成部分,在旅客通过出站闸机等具有出站性质的出站口后,运输过程才告结束,而刘先生受伤地点位于车站内,因此运输过程并未结束。
法官说法
没出站台运输未结束
法官分析认为,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由此可知,自乘客取得车票至使用车票开启快速公交闸机再至通过站台走入车辆内部均视为运输过程的一部分,由此可推断乘客自车辆内部走出直至通过快速公交闸机走出站台亦应视为运输过程的一部分。本案中,刘先生虽已离开车辆内部,但仍未通过闸机走出站台,故运输过程仍未结束。
焦点2:乘客有过失,自己要担责?
被告公交场站公司认为,刘先生在上下车高峰期间本应注意行走安全,但刘先生却未予以最基本的注意,与正在后门下车的男孩发生身体碰撞而摔倒。可见,刘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事故的发生是因刘先生重大过失造成,所以,公交场站公司已充分采取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对此,刘先生认为,自己正常行走过程中被第三方乘客绊倒,并不存在重大过失。
法官说法
乘客没有重大过失
法官分析说,重大过失系指置于特定情境的普通人应当给予最低限度的注意而未能给予。本案中,刘先生在前行过程中系被从前方下车并突然向左走出的男孩绊倒,刘先生所应给予的最低程度的注意系道路前方的通行情况,至于从侧面突然出现的人群虽为其高度注意即可预见之情况,但并非刘先生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置普通公众于事故发生之情境可知,被突然从侧面移出的人绊倒亦有发生之可能。因此,本案刘先生虽存在一定过错,但并不构成重大过失。
焦点3: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原告刘先生认为,公交场站公司之前曾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而被告公交场站公司对原告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原告有权就其应获赔部分直接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对此,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所在的快速公交场站存在过错是理赔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承保的公众责任险的承保对象是场所而非运输合同,即使本案按客运合同条款判决公交场站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无理赔义务。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法官分析认为,根据被告公交场站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被告保险公司已对该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本案中,因为有这一免责条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交场站公司赔偿,公交场站公司基于此产生的合同责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无需就此次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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