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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执法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2016-05-12 10:46:09彭菲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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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到市检察院调研。

厦门日报讯(文/彭菲图/市人民检察院提供)4月28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随着主持人的一声“请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按下电子表决器,进行无记名投票,而同坐在会议厅内“一府两院”的领导,紧张地等待着结果。将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满意度测评,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来说都是第一次。《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已颁布5年多,实施情况究竟如何?市人大常委会运用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引入满意度测评更是得到了“一府两院”的高度重视,增强了监督的刚性和实效,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提升。

【亮点】

首次对执法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采用清单式的细化整改项目,持续跟踪半年余。

【一个案例】

检察官“法眼金睛”

揪出超期羁押一天

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简而言之,就是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的合法性,既包括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包括司法活动的监督。法律监督听起来“高大上”,其实和每个人的生活都可能发生联系。被评为2015年度全省十佳监督案例、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的一个合同诈骗案就很能说明问题。

海沧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赵珺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不仅认定江某犯罪的证据不足,还敏锐地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原来,2014年4月18日,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江苏太仓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江某,未依法出示拘留证,也未办理相关签名、捺指印等手续,就把江某羁押在当地的看守所,之后才把江某押解回厦门,办理拘留手续,于同年5月19日提请逮捕。

根据最高检201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书面纠正违法适用工作的通知》,“违法执行强制措施”及“超期羁押”均属于严重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羁押期限最长为30天,如此算来,江某被超期羁押了1天,就是这短短的一天引起了海沧区人民检察院的重视,他们很快就向侦查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侦查机关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及时进行了反思、整改。

赵珺说:“这是我们侦查监督科的常规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程序上、内容上的监督。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羁押一周和一个月,在心理上的差别是很大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我们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权利。”

早在201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要求“一府两院”协调配合,完善法律监督工作。《决议》颁布之后,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地跟踪、监督,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

正是这“一天之差”的发现和《决议》的要求,让相关部门下定决心解决异地拘留不规范的问题,最终推动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执行拘留问题的通知》的出台,该《通知》是厦门市首个明确异地拘留执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对异地拘留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加胜表示,以前执行异地拘留比较不规范,比如说从外地被押解回厦门的路程是否计算在羁押期限内,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通知》一出,更加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实行一年多来,没有再出现异地拘留程序违法问题,监督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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