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图)昨日上午,厦门中院公开宣判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个体工商户俞某因走私343个非洲狮爪和14颗动物牙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查,被告人俞某今年35岁,初中文化。2015年5月13日,俞某从境外乘坐航班,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入境,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经厦门海关查验,在俞某行李箱内当场查获藏匿于铁盒里的疑似动物爪343个、动物牙齿14颗。
经鉴定,上述343个动物爪为非洲狮爪,14颗动物牙齿中4颗为非洲狮的犬牙、10颗为豹的犬牙,分别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附录Ⅰ中的保护物种,价值合计人民币201710元。
随后,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俞某接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走私事实。
昨日,厦门中院作出宣判,判决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海关查验时被当场人赃俱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01710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不过,他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院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非洲狮爪338个、非洲狮犬牙3颗及豹犬牙9颗,均予以没收。
据厦门中院介绍,近年来该院审理多起走私珍稀动物制品案件,主要走私对象包括非洲狮爪、非洲狮犬牙、象牙、盔犀鸟头骨等。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走私手段比较隐蔽,通常从境外乘坐航班入境时将珍贵动物制品藏匿在行李中,并在通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而走私的目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为留作纪念或作为礼品,另一类是为了销售牟利。
法官说,我国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