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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昨宣判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嫌犯获刑三年半

2016-05-04 09:04:08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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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厦门中院作出宣判,判决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海关查验时被当场人赃俱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01710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不过,他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院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非洲狮爪338个、非洲狮犬牙3颗及豹犬牙9颗,均予以没收。

据厦门中院介绍,近年来该院审理多起走私珍稀动物制品案件,主要走私对象包括非洲狮爪、非洲狮犬牙、象牙、盔犀鸟头骨等。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走私手段比较隐蔽,通常从境外乘坐航班入境时将珍贵动物制品藏匿在行李中,并在通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而走私的目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为留作纪念或作为礼品,另一类是为了销售牟利。

法官说,我国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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