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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卖了房不迁出户口 原房东赔了35000元

2016-05-04 08:54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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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集法宣)卖了房子,却不按约定迁出户口,为此,原房东向买方支付了35000元违约金。近日,集美法院一审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却未及时按约定将户口迁出。

2010年,小杨夫妇向老刘购买了位于集美区的一套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老刘同意于2010年9月前将户口迁出,如果老刘没有按时迁出户口,则每日按总购房款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小杨夫妇及时付清了购房款并且办理了房产证。小杨夫妇还打算将自己小孩的户口落到该房,便于小孩读书。

然而,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期时,老刘却没有如约履行迁移户口的义务,小杨夫妇多次找老刘商量迁移户口事宜,老刘皆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小杨夫妇十分无奈。

由于小杨夫妇购买该房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小孩就近上学,而老刘拒不将户口迁出导致其无法落户,使得小孩无法就近上学。

无奈之下,近日,小杨夫妇将老刘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刘赔偿未按时迁出户口的违约金109500元。

集美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期间,老刘表示,其之前确实未将户口迁出,但是在2016年2月份他已经将户口迁出了,当时签订合同时也没有注意看违约条款,既然原告起诉,他愿意支付一部分违约金,但是,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过高,他希望能够将违约金降低为35000元。

鉴于老刘已将户口迁出,小杨夫妇最终同意老刘向他们支付35000元违约金。“未按约定迁出户口,要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法官说,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官提醒说,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查看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而且务必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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