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已公布的责任清单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第三十一条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监管制度,对建设项目参与者实行信用监管。 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参与者承诺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应当包括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审批部门应当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并将经审核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实行建设项目参与者违法名单制度。 建设项目参与者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违法名单,纳入全市信用征信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诺事项的; (三)所承诺的事项未通过随机抽查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列入违法名单的建设项目参与者,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采取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信用监管措施。 建设项目参与者属于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对涉及空间的规划进行审查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间战略规划的; (四)未建立与综合平台的数据交换,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建立的; (五)未按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送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纳入综合平台的; (六)未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 (八)擅自调整审批流程的; (九)未按照规定的审查事项、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设项目生成及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向全市推广。实施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清单及相应的条件、时限等,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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