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空间战略规划; (二)建立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以下称综合平台); (三)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 (四)其他与多规合一相关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区综合平台,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多规合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空间战略规划编制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组织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审查; (三)组织综合平台的运作; (四)组织建立多规合一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并实施; (五)组织建立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六)指导区多规合一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的具体编制、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具体审查。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优化的统筹协调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职责,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协同做好多规合一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综合平台包括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平台。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审批部门的业务审批平台应当与综合平台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综合平台与区综合平台应当对接,实行双向业务互联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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