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双方分歧:9万余元到底是买房存款还是日常开支
法院判决: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女方应该还钱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小付与女友晓晓(均为化名)异地恋爱,他每个月都把攒下来的钱寄回厦门给她。如今分手了,两人却为这笔钱究竟归谁产生了纠纷。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
【争议】
他说是买房存款,她说是日常开支
小付是一名厨师,他和晓晓是2011年秋天开始恋爱的,恋爱后的第二个月,小付就离开厦门到深圳工作了,两人异地相恋,聚少离多。从银行的转账记录来看,从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小付基本上每月都给晓晓寄钱,14个月一共寄了9万余元。
小付说,他在深圳每月能赚6000多元,寄给晓晓的钱除了一部分是自己的积蓄,大部分都是除去基本生活费之后省下来的。之所以要给晓晓寄钱,是因为他们当时筹划着要结婚买房,两个人决定一起存钱。小付还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同事的证言,证明他曾经在聊天时告诉同事,自己将存钱交给女友,准备以后买房子结婚。
小付说,分手之后,晓晓曾经答应过他,说会把这笔钱还给他,但至今他只收到2800元。
对于小付的买房存款之说,晓晓予以否认。她说,这笔钱是他们恋爱同居期间的日常开支费用,当时她在厦门租房居住,小付虽然在深圳工作,但是休息时会回到厦门和她住一起,这笔钱已经花完了。晓晓还认为,小付寄钱给她是赠予的性质,没有道理再要回去。
【审理】
买房之说合情理,女方应该还这钱
双方的说法大相径庭,又没有证据证明这钱是为了买房还是日常开支,这该如何认定?
主审法官说,小付和晓晓都是打工族,租房居住,经济并不宽裕。从转账记录和转账金额看,小付是将月收入的绝大部分交给了晓晓,如果仅仅是为了假期回厦门的短暂相聚,不合常理。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双方作为适婚青年,在确立恋爱关系之后考虑买房也是情理之事,基于相互的信任,小付把大部分工资转账给晓晓,这种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保管合同关系。
法官认为,这种保管合同关系是基于恋人关系形成的,没有保管期限,也没有保管费用,属于无偿保管。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保管合同关系也就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小付要求晓晓返还保管的钱款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小付还提出晓晓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起诉之日到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由于小付与晓晓协商,晓晓拒绝还款,拖延至今,的确给小付造成了损失,因此对这项诉求也予以支持。
最终,家事法庭作出判决,要求晓晓应返还给小付9.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对话法官】
如果不是异地恋 这案子该怎么判
记者:恋爱存钱买房很常见,但如果本案不是异地恋,对判决结果会有影响吗?
法官:本案特殊的地方就是异地恋,所以同居的开支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不是异地恋,虽然不会影响保管合同关系的认定,但是在返还的金额上会适当考虑同居的开支,如果不能举证开支的明细,则会参考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扣除开支后,剩余的款项依然要返还。
记者:如果是两人结婚后以这样的方式存钱买房,离婚之后又该如何分割?
法官:如果是婚后,不存在“保管”这个说法,因为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