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买房之说合情理,女方应该还这钱 双方的说法大相径庭,又没有证据证明这钱是为了买房还是日常开支,这该如何认定? 主审法官说,小付和晓晓都是打工族,租房居住,经济并不宽裕。从转账记录和转账金额看,小付是将月收入的绝大部分交给了晓晓,如果仅仅是为了假期回厦门的短暂相聚,不合常理。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双方作为适婚青年,在确立恋爱关系之后考虑买房也是情理之事,基于相互的信任,小付把大部分工资转账给晓晓,这种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保管合同关系。 法官认为,这种保管合同关系是基于恋人关系形成的,没有保管期限,也没有保管费用,属于无偿保管。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保管合同关系也就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小付要求晓晓返还保管的钱款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小付还提出晓晓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起诉之日到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由于小付与晓晓协商,晓晓拒绝还款,拖延至今,的确给小付造成了损失,因此对这项诉求也予以支持。 最终,家事法庭作出判决,要求晓晓应返还给小付9.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对话法官】 如果不是异地恋 这案子该怎么判 记者:恋爱存钱买房很常见,但如果本案不是异地恋,对判决结果会有影响吗? 法官:本案特殊的地方就是异地恋,所以同居的开支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不是异地恋,虽然不会影响保管合同关系的认定,但是在返还的金额上会适当考虑同居的开支,如果不能举证开支的明细,则会参考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扣除开支后,剩余的款项依然要返还。 记者:如果是两人结婚后以这样的方式存钱买房,离婚之后又该如何分割? 法官:如果是婚后,不存在“保管”这个说法,因为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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