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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房产计税评估价要变 市地税局:“厦门目前无计划”

2016-03-18 07:37:43白若雪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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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实习生 林逸君 通讯员 方静)最近厦门房屋交易市场很火爆,除了楼市本身的利好消息外,不少人的朋友圈还流传着类似“购房成本要上涨”的消息,如“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将于2016年4月1日对房产评估价格进行例行更新,2016年4月1日(含)后网签的买卖合同,将按更新后的评估价作为计税评估价格”“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将改为增值税征收,目前房地产营业税主要按5.5%来征收,但是按照业内的猜测,房地产营改增后适用税率在11%,将增加税负”等,加剧了购房者的恐慌。那么朋友圈转发的文章是否属实呢?

昨日,记者向厦门市地税局进行了求证,来自地税局的消息表示,厦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目前无调整二手房计税评估价格计划。记者随后了解到,网传的房产评估价格更新的地区为深圳,也就是说,此前一直担心4月1日后交易房产要多缴税的厦门购房者可以放心了,二手房交易的计税评估价格暂不会改变。

而关于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将增加购房者的税负,中国税务报进行了新闻澄清:“营改增会加重二手房交易税负?不会!”该报道指出,二手房销售属于销售不动产业务中的一种,按现行税收政策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在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全行业“营改增”后,对于销售二手房由原征收营业税也就自然就改为征收增值税了,因此,此项改变不存在针对二手房交易或房地产市场的任何其他特殊调控。目前,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方案尚未出台,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屋的增值税税率尚不得知,因此对于所有的假定税率都无法作出评判。网传的业内对房地产简易计税办法是以前期营改增的类似规定来揣测的,不足为信。

而按照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是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就意味着出售二手房的个人只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也就是简易征税方式来计缴增值税,而绝无可能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出应缴税额的方式来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新闻发言人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期间,拟对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的表述,原营业税对于二手房交易的相关征免规定极有可能得以延续。即使是要征税的情形,“营改增”后个人出售二手房缴纳的增值税与原应缴的营业税也将持平或者还略有下降。因此,有关“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是否会导致买卖二手房的负担增加”的疑惑完全可以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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