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图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2006年,阿磊入职某公司卖场,几年之后,当上了该卖场销售部主任。不过,他这销售部主任生涯在2014年10月画上了句号。阿磊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理由是,其“下属”侵占产品样品,存在私收货款事实。
“下属”涉嫌职务侵占被捕
“下属”涉嫌犯罪,让主任来买单,阿磊委屈又气愤。2014年11月,阿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10月份工资3700多元、赔偿金6.6万余元和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几天后,仲裁结果出来,公司须支付其2014年10月份工资2300余元和赔偿金6.6万余元,驳回了阿磊的其他仲裁请求。
拿到这仲裁结果,公司不满意了。2015年年初,公司将阿磊告上法庭,表示同意支付2014年10月份工资2300余元,但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须向阿磊支付赔偿金6.6万余元。
阿磊的“下属”究竟犯了何事,至于让公司因此辞退了一名销售部主任?原来,阿磊的“下属”袁某是某品牌派驻该卖场的一名促销员。2014年8月,袁某私售产品、私收货款、侵占货款等被发现,其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
2个月后,阿磊所在公司作出了一份针对他的违规处罚会议纪要,同意解除与阿磊的劳动关系。
主任指涉案人非其管理
紧随而来的是一份袁某职务侵占货款的调查通报。通报中称,阿磊在陆续收到顾客投诉未送货问题后,未对该问题予以重视,也未如实上报上级领导,只是让袁某自行处理,间接导致袁某肆无忌惮侵占客户货款的违法事实发生。除此之外,该通报还点明,阿磊清楚袁某有赌博陋习且在外有大量欠款,阿磊未履行岗位职责,致使盘点流于形式,间接导致违法事件恶化等。
公司解除其与阿磊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公司奖惩条例细则中规定,员工发生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性要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公司名誉及信用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将被立即解雇。
阿磊质疑奖惩条例细则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还提出袁某是品牌派驻的促销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属于其管理的员工。“参与盘点的还有店长等人,没有证据证明我违反岗位职责,没有证据证明我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没有按规定通知工会,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阿磊说。
最终,湖里法院判决,公司须支付阿磊2014年10月工资2300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湖里法院认为,袁某系品牌派驻卖场的促销员,非公司员工,公司认为阿磊应当直接对袁某涉嫌职务侵占行为负责,缺乏依据。另外,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阿磊在袁某职务侵占事件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同时,公司在庭审中对阿磊失职行为的描述亦未达到“严重”或者“恶劣”程度。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符合合法性要求,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市民汪先生:十几年前借了9万元给一亲戚,现在对方赖账不还。由于没有借条,如果起诉需要什么证据?对方年纪较大、卧病在床,是否可以让其子女来还款?
法官:若无借条、收条、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出借方可找些间接证据,如借款时是否有第三方在场,催款时是否有第三方在场,还可提交催款短信、通话录音等,关键在于对方是否承认借款。
如果借款发生于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方可主张对方夫妻债务要求还款。如果借款人不幸离世留下遗产,继承人实际继承,出借方可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但这是后续问题,当务之急是确认借贷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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